为规范我校档案证明专用章使用与管理,保障档案凭证的合法性、严肃性与规范性,根据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27号)相关规定,结合学校档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印章界定
本办法所指“景德镇陶瓷大学档案证明专用章”(以下简称“档案专用章”),为我校档案馆专属业务公章,仅用于档案查阅利用业务。
第二条 使用范围
档案专用章实行专章专用、严禁超范围使用,专门用于我校档案馆馆藏档案的查询、复制及相关证明,主要有:
(一)馆藏档案复制件;
(二)档案查询、核查相关回复函等业务文书;
(三)基于馆藏档案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。
第三条 保管管理
档案专用章实行专人保管、专柜锁存、全程负责制度。
(一)由负责查阅利用相关业务人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;
(二)保管人员离岗、休假期间,须经馆领导批准,履行正式移交登记手续,明确临时保管责任人,严禁私自转交他人。
(三)非工作时间档案专用章须入柜上锁,严禁带出办公区域,严防遗失、盗用、滥用。
第四条 使用规范
档案专用章使用严格执行先审批、后用印、逐笔登记制度,全程留痕、依规履职。
(一)所有材料须完整履行档案查阅利用审批手续,在《档案查阅登记表》规范登记后,方可由印章保管人员依规用印。
(二)档案复制件须标注“原件复印”及办理日期,经复核无误后方可盖章。
(三)档案证明、查询函等业务文书,须经初审、复审流程完备后,方可予以用印。
(四)用印须位置准确、印迹清晰,杜绝漏盖、错盖、重盖。
(五)严禁在空白纸张、空白表单及手续不全、内容不实、外来材料上盖章。
(六)工作人员严守保密纪律与工作准则,严禁擅自、越权、违规用印。
第五条 责任追究
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。因保管不当、违规操作、擅自用印等行为,造成印章滥用、档案泄密、出具虚假证明等问题的,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;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,按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处理。
第六条 附则
本办法由景德镇陶瓷大学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景德镇陶瓷大学档案馆
2026年9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