干部人事档案查阅、借阅工作规定
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教职工干部人事档案,须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查阅单位应填写《查阅教职工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》,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;
(二)档案馆须根据规定,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;
(三)凡查阅干部档案,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;
(四)档案一般不外借。如必须借出使用时,要说明理由,并填写《借阅教职工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》,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,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,限期归还,不得擅自转借他人,不能按期归还者报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待查;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相关的法律、法规处理;
(五)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;
(六)查、借阅档案,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抽取、撤换档案材料。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,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,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属于假公济私者,按违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处理;
(七)查、借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,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,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(拍摄)。
(八)查、借阅一般教职工干部人事档案,由人事处审批签字盖章方可查阅;查、借阅副科级以上干部人事档案,由组织部门审批签字盖章方可查阅。
干部人事档案查阅、借阅审批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