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德镇陶瓷大学综合档案利用工作规定
作者: admin编辑:发布时间:2017-02-28点击:
 

景德镇陶瓷大学综合档案利用工作规定

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开发利用。学校综合档案主要为学校教学、科研和各项工作服务,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。利用学校综合档案需遵循我校综合档案利用制度。

1. 学校各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利用学校开放档案时,可填写《景德镇陶瓷学院综合档案查阅审批表》,经申请调档单位和档案馆审批后,方可查阅;

2. 外单位及个人利用学校开放档案时,须持本人身份证和介绍信进行查档,对个人查档可按照《景德镇统筹学院综合档案查阅审批表》要求办理查档事宜。

3. 对外单位及个人,学校档案一律不外借;

4. 对本单位及个人利用开放档案时,原则上不外借,如确需外借,可填写《景德镇陶瓷学院档案馆综合档案借阅审批表》,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借出。借出的档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,归还中如发现有转借、损坏、丢失等情况,应视情节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;

5. 档案利用者对所查、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,阅读案卷时严禁吸烟、拆卷、抽页、涂改、圈划、污损、加点、批注、私自摘抄、拍照等,保证档案的安全、完整、洁净。如发现上述情况发生,要追究其责任,严肃处理;

6. 复制档案,一律由档案馆负责办理,档案的摘抄、复制件需经档案工作人员核对,加盖公章,方能生效;

7. 利用档案馆内涉密及控制使用的档案时,一律不外借,确需查阅时,需经查阅部门负责人、归档单位负责人、档案馆馆长批准,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秘密的档案,需经景德镇陶瓷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批准;

8. 综合档案科对查、借阅情况做好登记,及时统计汇总利用情况,并对借出档案在规定归还时间内进行清缴。

综合档案利用审批表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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